被告人冯某甲,男,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5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以被害人曾某某、蓝某某在帮助覃某某、黄某甲砍伐武鸣区**镇贵德村的速生桉木头时少计算两车木头未结算为由,伙同谢某甲(另案处理)谢某乙等人对曾某某、蓝某某进行殴打,逼迫两人书写以找不到两车木材票据,就赔偿2万元钱的为主要内容的字条,过后冯某甲据此字条向曾某某、蓝某某索要2万元赔偿。2019年1月7日14时许,冯某甲安排谢某甲向曾某某、蓝某某要钱,曾某某的朋友韦某某在**镇二塘村二街交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谢某甲收到后将钱交给冯某甲时,两人即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
案发后,冯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曾某某、蓝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承认有向他人索要钱财的事实,但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单据凭证、字条、门诊病历、谅解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覃某某、黄某甲、冯某乙、某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武山
2019年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冯某甲以被害人曾某某、蓝某某在帮助覃某某、黄某甲砍伐武鸣区**镇贵德村的速生桉木头时少计算两车木头未结算为由,伙同谢某甲(另案处理)谢某乙等人对曾某某、蓝某某进行殴打,逼迫两人书写以找不到两车木材票据,就赔偿2万元钱的为主要内容的字条,过后冯某甲据此字条向曾某某、蓝某某索要2万元赔偿。2019年1月7日14时许,冯某甲安排谢某甲向曾某某、蓝某某要钱,曾某某的朋友韦某某在**镇二塘村二街交给谢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元。谢某甲收到后将钱交给冯某甲时,两人即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
案发后,冯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曾某某、蓝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冯某甲到案后,承认有向他人索要钱财的事实,但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单据凭证、字条、门诊病历、谅解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覃某某、黄某甲、冯某乙、某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武山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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