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豪律师:1.5 亿集资诈骗案,辩护变更罪名只判4年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案情简介:涉案1.5亿非法集资案,张家豪律师团队罪名由集资诈骗罪辩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建议八至九年,最终轻判四年。

一、家属找上门,案件陷入死局
“张主任,不瞒您说,侦查阶段我们请过一个律师。”家属坐在我对面,声音压得很低,“可每次他去看守所会见完陈峰,回来什么都不跟我们讲。我们问案子的具体情况,他就说‘还行’;再问案子到了哪一步,他说‘你们等我通知’。现在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罪名突然就变重了——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成了集资诈骗!”
罪名一变,刑期就可能翻倍。这个案子最后一审判决,前五名被告人全是十年以上。经过我们的辩护,陈峰幸好不在其中。当然,这是后话。
“更让我们心寒的是,”家属顿了顿,嘴角扯出一丝苦笑,“他从来没跟我们分析过,罪名为什么会变成诈骗。倒是有一天,他突然给我打电话,话里话外暗示,说这个事情要花钱才摆得平。”
“我当时就问他,花多少钱,花在哪里,他就说‘你们准备好就行’。”
说到这里,家属把手里的材料放到桌上,往前推了推:“张主任,我们从贵州专门跑这一趟,就是想请您这样的刑辩专家,为陈峰辩护,为他争取最好的结果。”
二、卷宗可以等,但人等不了
接下案件后,我们第一时间去了检察院,把卷宗调了出来。但我们没有选择慢悠悠地坐下来阅卷——看材料至少要一周,甚至更久。
先见人,直奔看守所。
有些东西,卷宗里写得再详细,也不如当事人当面讲一遍来得直观。
陈峰是贵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起诉意见书显示,公司最初成立的时候,他参与过商议;后来公司开展业务,他也确实在组织、管理。
会见一开始,我们没有绕弯子,直接问他:“你对集资诈骗这个罪名,有没有异议?你知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会指控你集资诈骗?”
陈峰苦笑了一下:“他们说我们公司的模式不可持续,说借新还旧,说击鼓传花,说这就是诈骗。”他抬起头看着我,“可说实话,张主任,我真的不知道这些。我要是知道,我早就离职了!”
“陈总,你从最开始讲。公司怎么做起来的,业务怎么开展的,一项一项说,不要漏,也不要急着下结论。”
“公司最开始做的是养老项目,说有一个度假山庄,客户买入住权,既能享受养老服务,又有收益。业务员在街面上发传单招揽客户,客户签合同、交钱。后来公司把项目从“入住权”变成了“债权认购”,但客户还是那些客户。”
“客户为什么愿意投钱进来?”
陈峰想了想:“公司之前一直在付利息。隔段时间就能拿到不少收益,很多人都觉得蛮靠谱,于是一批批又投了进来。”
在他看来,当初公司按时付本息,项目也真实存在。
会见快结束时,我们跟陈峰说:“陈总,我们先回去阅卷,把材料吃透,下次再来见你。”
三、阅卷:1.5亿资金,去了哪里
从看守所回来,我们就立马开启了啃硬骨头的阅卷工作。
整整一周,白天看,晚上看,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合同、供述、证言……一页一页地过。
审计报告上的数字很刺眼:10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1.5亿余元,已兑付本金6000万,已兑付利息700余万,净损失8000余万。

说起资金去向更值得玩味——向现有名单的投资人转账3100多万,这是借新还旧;向公司员工、高管转账3700余万,这是分赃;通过微信转账支出500余万,去向不明。
所谓的“度假山庄”,根本不是公司的资产,是租来撑门面的;所谓的“债权认购项目”,是当初被执法部门查出问题后,换了个壳接着干,背后压根没有真实债权。还有那个酒店装修项目,从2022年起就停了工,一直烂尾到现在。
说到底,公司收了1.5亿,真正投到经营里的,零头都不到。大部分钱,要么用来给前面的投资人付息还本,要么进了高管的口袋。
这就是典型的“借新还旧”——后面投资人的本金,用来支付前面投资人的利息。只要还有新钱进来,这个盘子就能转下去;一旦新钱断了,整个体系立刻崩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里写得很清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看到这里,就明白了公安为什么要把罪名改成集资诈骗。
从公司整体来看,顶层那几个人——实际控制人韦锋、财务负责人秦金、业务负责人洪涛、法定代表人黄建——他们明知公司没有真实经营,没有还款能力,还在不断吸收资金,用后面的钱填前面的坑。定集资诈骗,没有问题。
但问题是:陈峰,一个分公司副总,他有没有参与顶层的决策?他对资金的真实去向,了解多少?
这才是辩护的核心。
四、一份供述,名字赫然在列
阅卷进行到后半段,我本来已经逐渐理清了思路。直到一份供述,让我整个人都停住了。
那是洪涛的供述,白纸黑字写着:“秦金、洪涛、陈峰在度假山庄会议室后面的小路上烧掉了入住权合同、财务凭证。”
三个人一起烧财务材料。陈峰的名字,赫然在列。
这件事,在集资诈骗的认定里分量太重了。前面说的那个司法解释,第四条里还有一项:隐匿、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的,同样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陈峰真的参与了烧材料,那事情就麻烦了——这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它会和前面的虚假项目、借新还旧、资金去向串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把陈峰牢牢锁死在集资诈骗里。
五、再次会见:“你烧没有?”
不行,我们必须马上再见陈峰一次。带着这份供述,又去到了看守所。

一坐下来,我们盯着他的眼睛,直接问:“你烧没有?”
陈峰愣了一下,立刻摇头:“我没有!”
“但是有人指认你。”我们把洪涛的供述内容,一字一句地告诉他。
陈峰的脸色瞬间变了。他猛地往前凑了凑,声音一下子拔高了:“张主任,我真的没有!我对天发誓,我根本没干过这种事!肯定是有人想把责任推到我身上来。你们是我的辩护律师,我骗谁都不可能骗你们啊!”
我没有急着安慰他,而是接着问:“你先冷静。我问你,洪涛说的那个时间,你在哪里?在干什么?”
陈峰喘了口气,努力回忆,把当时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讲了出来。我一边听,一边在心里核对时间、地点、人物,越听越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会见结束,我心里已经有了初步的判断。但我没有当场说死,只是告诉陈峰:“你说的这些,我回去会逐条核实。记住,从现在开始,任何涉及烧财务资料的问题,你都要如实讲,不要添油加醋,也不要因为害怕就乱说。”

六、团队讨论:从烧材料到罪名之辩
回到律所,我立刻召集全所律师召开案件讨论会。
我所在的智豪律所有个多年的传统:重大疑难案件必须上会,所有律师都可以发言,不管你是合伙人还是刚入行的实习律师。
这个案子,争议很大,会议室里坐得满满当当。
我先把烧材料这个最棘手的问题抛出来,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很快就把关键点一条条捋清楚了。
第一,只有洪涛一个人的供述提到陈峰参与烧材料。秦金的供述里,说的是他和洪涛两个人在度假山庄后面的小路上烧的;黄建的供述里,说的是秦金和洪涛把合同搬走处置。其他同案人的供述,没有一个人提到陈峰在场。
第二,洪涛本人就是烧材料的实施者,他是利害关系人。把更多的人拉进来,对他只有好处——法不责众,人多了,每个人的责任就轻了。这份供述,本身就有推卸责任、攀咬他人的动机。
第三,时间和地点对不上。洪涛说烧材料在度假山庄后面的小路上,但陈峰那段时间的活动轨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去过那里。
从证据的角度看,这是孤证,而且作证人本身就是利害关系人,真实性存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孤证不能定案,尤其是这种存在利害冲突的孤证。
把这个问题捋清楚之后,我把讨论的方向顺势转到了罪名上。
一个年轻律师先开口:“陈峰又不管钱,资金都是总公司统一调配的,他一个分公司副总,凭什么定集资诈骗?”
“不对。”另一个律师马上反驳,“不管钱,不等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写得很清楚,明知他人实施集资诈骗仍提供帮助的,也可以构成共犯。如果陈峰明知道公司在骗钱,还继续组织业务、招揽客户,他就是集资诈骗的共犯。”
会议室里安静了几秒。这个反驳很有力。
“那我们到底争什么?”有律师问。
我核心焦点指出来:“争两个东西。第一,陈峰对资金真实去向的明知程度。公司对外宣传度假山庄、债权项目,这些是顶层设计的。陈峰作为分公司副总,他接触到的信息是业务层面的,还是资金层面的?他知不知道收来的钱根本没投到经营里?知不知道公司在用后面的钱还前面的利息?”
“第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韦锋、秦金、洪涛、黄建这四个人是主犯,他们决策、掌控资金、销毁证据。陈峰听命于公司,执行的也是总公司的安排。他到底该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非吸?”
七、检察官一意孤行:8到9年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把书面辩护意见递了上去,详细论述了陈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
但检察官油盐不进。他的回复很简短:“我们认为,陈峰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明知公司在非法集资仍积极参与,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共犯。”
后来案件起诉到法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再次会见时,陈峰的状态明显不对了。他盯着问:“我听人说,到了法院阶段,想变罪名几乎没机会了。我……还有机会吗?”
“检察院起诉了,不代表法院就会比着判。法官对自己办的案子,是终身负责的。他们比谁都怕错案,比谁都看重证据。但机会不是等来的,是需要我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争出来的。”
“我认为你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你要有信心!”
此时,陈峰重重地点了点头。
八、第一次开庭:把每一个问题都钉在法庭上
法庭上,10多个被告人排成一排。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时候,我们一直留意着陈峰的表情。听到“集资诈骗罪”那几个字,他的肩膀微微塌了一下。
轮到我们发言,我们控制语速,把辩护观点一项一项徐徐展开:
第一,关于罪名适用,辩护人先说明两罪的本质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高度重合。两罪真正的分水岭只有一个: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直接外显,因此认定上必须格外审慎,不能仅凭集资款最终无法返还、存在客观损失,就简单倒推,否则就是客观归罪。它必须依据司法解释列明的情形,结合资金用途、经营活动、行为人具体行为综合判断。
同样是“明知”,应当区分层次。明知公司在非法集资,属于概括明知,对应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证据证明其明知公司没有归还能力、明知他人在非法占有资金仍积极参与,才属于特定明知,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共犯。二者不能混同。
回到本案,公诉机关本身也认可这一区分——同样是公司管理人员,X某、D某被指控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余人员被指控的是集资诈骗罪。陈峰作为分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是组织业务、管理业务员,不接触资金的最终去向,不参与投资决策。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知公司没有归还能力、仍积极参与骗取资金,对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二,关于烧材料,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已充分阐述,认定陈峰参与销毁账目,仅有洪涛一份供述,系孤证,他人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不能株连陈峰,更不能据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九、多轮博弈:变更起诉
庭审结束,我们先后又和检察官、法官进行了多轮沟通。
变化,是从法院那边开始的。法官在一次沟通中明确表示,对陈峰的定性存在疑问:“你提的几个点很专业,案卷材料也看得很细致,合议庭也在研究。”
这句话很关键。法院对定性提出疑问,意味着如果检察院不主动变更,法院在判决时很可能直接改变罪名。
检察官那边的态度也开始松动。后来我们了解到,检察院内部重新评估了证据,认为指控陈峰构成集资诈骗的证据确实薄弱。
有人说,法院会忌惮检察院的指控,照单全收。我从来不这么看。法官办错了案,一辈子都要被追责。在证据有硬伤的情况下,他们没有理由硬着头皮维持。而检察官也会审时度势——与其等到法院判决把罪名改掉,不如自己主动变更起诉,这既是对证据负责,也是对自己的案件质量负责。
所以第一次开庭之后,我一边和法官保持沟通,一边也在反复找检察官交换意见。
果不其然,检察院出具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对陈峰的指控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轻判四年
罪名变更后,我们继续围绕量刑做辩护。
陈峰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峰有期徒刑四年。

这个案子能打下来,靠的不是关系,也不是花钱“摆得平”的承诺。靠的是对上百份卷宗的逐页审查,靠的是对孤证证明力的强有力质疑,靠的是对共同犯罪归责原则的准确适用,靠的是庭审之后多轮坚持不懈的沟通。
刑事案件中,罪名的轻重、主从的区分,最终落在证据与法理的分毫之间,决定的是一个人几年乃至十几年的人生。
辩护的价值,就是把每一个疑点辩到底,把不该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依法拿掉。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尤其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张家豪律师长期专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辩护,在金融犯罪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领域具有系统、深入的实务经验。他熟悉 P2P 网络借贷、小额贷款、私募基金、民间投融资等各类涉资金池业务的运作模式,对公开宣传、保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储、公私账户资金混同及涉案金额认定等核心问题,具有精准的法律判断。
在辩护实务中,张家豪律师尤其擅长围绕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审计报告开展程序合法性异议和实体金额质证,能够精准识别鉴定机构以言词证据充当检材、鉴定资质与文书形式不完备、利息转本重复计算、资金循环转账重复统计、合法资金与犯罪资金混同等典型问题,并据此开展涉案金额核减、从犯认定、退赃退赔,以及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全流程、节点化辩护。
近年来,他带领团队成功办理多起涉案金额数千万元至过亿元、涉及百余名集资参与人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其中一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多起案件获得缓刑或涉案金额大幅核减,在非法集资辩护领域积累了扎实的类案经验与专业口碑。
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坚持团队办案17年,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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