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某甲,曾用名:俞某乙,男,汉族,初中肄业,无业。被告人俞某甲因涉嫌盗窃、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盗窃、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俞某甲,听取了被害人顾某某、甄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4月4日17时至22时许,被告人俞某甲在南京市栖霞区多个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车内财物,共盗窃作案3起,共计人民币2100余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4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甲至南京市栖霞区某地下车库,从被害人顾某某的皖D4****车内窃得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元;
2.当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甲至南京市栖霞区某地下车库,从被害人范某某的苏AJ****车内窃得“金南京”香烟六包、硬币十余枚;
3.当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甲至南京市栖霞区壮举路某地下车库,从被害人彭某某的苏A9****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硬币十余枚。
2019年4月12日1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俞某甲位于本市栖霞区某小区的暂住处抓获俞某甲。之后,在侦查过程查获俞某甲以裸照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
二、敲诈勒索
2019年3月底,被告人俞某甲与被害人甄某某(女,24周岁,系南京**师范学院在读聋哑学生)通过微信添加“附近人”而结识,后双方于同年4月2日发生性关系,俞某甲拍摄甄某某的裸体视频。4月3日至7日,俞某甲称无力偿还债务,通过微信向甄某某发送甄某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要挟甄某某“借其”人民币两万元,否则将裸照张贴、将视频散发至甄某某就读学校。4月7日,甄某某无力筹措钱款,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辨认笔录;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甲涉嫌盗窃、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俞某甲,听取了被害人顾某某、甄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4月4日17时至22时许,被告人俞某甲在南京市栖霞区多个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车内财物,共盗窃作案3起,共计人民币2100余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4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甲至南京市栖霞区某地下车库,从被害人顾某某的皖D4****车内窃得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1600元;
2.当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甲至南京市栖霞区某地下车库,从被害人范某某的苏AJ****车内窃得“金南京”香烟六包、硬币十余枚;
3.当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俞某甲至南京市栖霞区壮举路某地下车库,从被害人彭某某的苏A9****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硬币十余枚。
2019年4月12日1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俞某甲位于本市栖霞区某小区的暂住处抓获俞某甲。之后,在侦查过程查获俞某甲以裸照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
二、敲诈勒索
2019年3月底,被告人俞某甲与被害人甄某某(女,24周岁,系南京**师范学院在读聋哑学生)通过微信添加“附近人”而结识,后双方于同年4月2日发生性关系,俞某甲拍摄甄某某的裸体视频。4月3日至7日,俞某甲称无力偿还债务,通过微信向甄某某发送甄某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要挟甄某某“借其”人民币两万元,否则将裸照张贴、将视频散发至甄某某就读学校。4月7日,甄某某无力筹措钱款,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辨认笔录;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甲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上一篇:刘某甲敲诈勒索案起诉书
下一篇:梁某刚敲诈勒索案起诉书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