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9-09-0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2019年3月2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某明、洪小某某(均已判刑)先后三次窜至我市东区博爱路**四某某工地,以被害人卢某洪偷挖白某某为借口,敲诈勒索卢某洪人民币1万元,否则不准开工,并采取用车辆堵住工地大门、用石头砸机器、言语威胁卢某洪等方式导致工地停工,后因卢某洪报警而未能得逞。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某某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犯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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