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无业。
2011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诉(20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钧宇、代理检察员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北安城村非法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经营服务,其中,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3月27日非法经营营业额为6711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娜、王路路、王猛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告人孙某,无业。
2011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诉(20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钧宇、代理检察员郭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孙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北安城村非法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经营服务,其中,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3月27日非法经营营业额为6711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娜、王路路、王猛的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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