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自报),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经营某保健用品店,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32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从广州市站前路性用品批发市场购入“速勃延时100”等壮阳类产品一批,然后放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保健用品店销售,期间每月营业额约为人民币800元。
2014年9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汇同大良派出所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速勃延时100”等6种11盒壮阳类产品,其中“速勃延时100”等4种7盒壮阳类药品经食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被查获药品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关于对协查函(大良某保健用品店)的复函。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从案发现场起获的“VIAGRA”3盒、“万艾可”1盒、“力加力”2盒(每盒1瓶)、“速勃延时100”1盒共4个品种7盒药品未取得相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扣押的涉案假药依法应予没收、销毁。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派出所的涉案假药“VIAGRA”3盒、“万艾可”1盒、“力加力”2盒(每盒1瓶)、“速勃延时100”1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32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从广州市站前路性用品批发市场购入“速勃延时100”等壮阳类产品一批,然后放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保健用品店销售,期间每月营业额约为人民币800元。
2014年9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汇同大良派出所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速勃延时100”等6种11盒壮阳类产品,其中“速勃延时100”等4种7盒壮阳类药品经食药监局认定为假药。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被查获药品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关于对协查函(大良某保健用品店)的复函。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从案发现场起获的“VIAGRA”3盒、“万艾可”1盒、“力加力”2盒(每盒1瓶)、“速勃延时100”1盒共4个品种7盒药品未取得相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扣押的涉案假药依法应予没收、销毁。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派出所的涉案假药“VIAGRA”3盒、“万艾可”1盒、“力加力”2盒(每盒1瓶)、“速勃延时100”1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冯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 · 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 被告人艾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 被告人韩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