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殷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汉族,文盲,个体工程,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人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殷某某在张家港市承接绿化工程期间,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后通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蔡某、李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10380元。
后被告人殷某某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南某1、李某、周某、刘某、郑某、冯某2能、彭某、王某1、南某2、王某2、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沙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工程款结算材料、工资数额清单、记账单、欠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材料及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人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殷某某在张家港市承接绿化工程期间,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后通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蔡某、李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10380元。
后被告人殷某某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南某1、李某、周某、刘某、郑某、冯某2能、彭某、王某1、南某2、王某2、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沙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工程款结算材料、工资数额清单、记账单、欠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材料及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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