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志良,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志良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张家港市承接建筑工程期间,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后通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温某、潘某、陈某1、余某1、陈某2、马某、张某1等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元206万余元。
后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某、潘某、陈某1、余某1、余某2、黄某1、陈某2、马某、张某1、喻某、徐某、朱某、蒋某1、蒋某2、李某、刘某、王某、俞某、苏某、陶某、范某、赵某的陈述、证人陈某3、陈某4的证言、记录本、欠条复印件、考勤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工资款单复印件、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张贴照片、给付清单复印件、欠款登记表、工资结算表、工资表、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志良,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敏、被告人陈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志良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张家港市承接建筑工程期间,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后通过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温某、潘某、陈某1、余某1、陈某2、马某、张某1等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元206万余元。
后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某、潘某、陈某1、余某1、余某2、黄某1、陈某2、马某、张某1、喻某、徐某、朱某、蒋某1、蒋某2、李某、刘某、王某、俞某、苏某、陶某、范某、赵某的陈述、证人陈某3、陈某4的证言、记录本、欠条复印件、考勤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工资款单复印件、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张贴照片、给付清单复印件、欠款登记表、工资结算表、工资表、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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