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正,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新化县。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XX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XX月,被告人陈某正与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重庆市秀山县XX街道XX期工程混泥土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总额为1304180元,实际工程总额1265074元。
陈某正聘请张某为其带班施工,施工至2020年月10日,陈某正已从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总工程款项1206116.6元,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92万余元,仍然拖欠陈某、姚某等12名农民工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10日的工资共134443元。
2020年12月XX日,经重庆市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正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通知书》后,陈某正采用将陌生手机号设置为拒绝接听模式,在规定时间内仍拒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在与公安机关民警取得联系知道案件情况后,也拒绝接听办案民警电话、拒绝回短信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1年1月XX日,被告人陈某正被抓获归案。
其亲属于2020年1月XX日将陈某正所欠工资全部付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正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正,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新化县。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XX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XX月,被告人陈某正与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重庆市秀山县XX街道XX期工程混泥土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总额为1304180元,实际工程总额1265074元。
陈某正聘请张某为其带班施工,施工至2020年月10日,陈某正已从湖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总工程款项1206116.6元,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92万余元,仍然拖欠陈某、姚某等12名农民工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10日的工资共134443元。
2020年12月XX日,经重庆市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正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通知书》后,陈某正采用将陌生手机号设置为拒绝接听模式,在规定时间内仍拒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在与公安机关民警取得联系知道案件情况后,也拒绝接听办案民警电话、拒绝回短信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2021年1月XX日,被告人陈某正被抓获归案。
其亲属于2020年1月XX日将陈某正所欠工资全部付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正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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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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