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律师辩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

2021-07-30来源:聚法案例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许某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诉讼,建议本院适用建议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于XX年10月下旬在重庆注册成立了重庆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后与重庆某某工业公司船体车间签订了“某某建造及合拢工程合同”、“某某段建造及合拢工程合同”。并于XX年10月组织了何某某等20余人到重庆某某工业公司施工,施工至同年12月14日,许某某发现该工程人工工资太高,继续做下去有亏本风险,在未支付20名工人11月、12月工资共计123294元的情况下,离开重庆逃匿至广西某某市。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X年12月16日接到重庆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人投诉,于同日电话联系许某某,许某某称12月19日返回重庆处理员工工资问题,12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电话联系许某某,许某某表示没有钱无法回重庆,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20日再次电话联系许某某,该电话已无法接通,遂于当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某某在12月23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12月26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重庆某某工业公司应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先行向工人垫付了重庆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欠工资123294元。被告人许某某于XX年1月15日在广西某某市某某路35号某某酒店3006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向公安机关上缴未支付的工人工资123294元。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短信、电话记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程合同、施工单、考勤表、案件移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户籍材料等,有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有被害人何某某、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2329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于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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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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