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成,男,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XX日及2020年1月XX日,被告人周某成与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施工合同,承包重庆市巴南区中建滨江星城7号地块木模板劳务施工,后周某成自2018年10月起陆续招用李某、刘某等工人在上述项目工地从事木模板劳务施工。
2020年3月XX日,被告人周某成与某某劳务公司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办理工程结算,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款为7519942元,截至2020年4月XX日,某某劳务公司已向周某成及工人足额支付上述结算款。
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李某、刘某等47名工人先后向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投诉周某成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巴南区人社局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2020年6月至8月,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工作人员采取电话、短信通知及张贴、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周某成到巴南区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周某成知悉后未到场配合调查。
2020年7月XX日及2020年8月XX日,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向周某成送达两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周某成收到后仍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最终统计,截至2020年8月XX日,周某成仍拒不支付本案47名工人劳动报酬863763元。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周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XX日,某某劳务公司代周某成向李某等工人垫付劳动报酬284214元,现被薪工人仍有579549元劳动报酬未得到支付。
上述指控,被告人周某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成的户籍信息,结算单,银行转账记录及领款凭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成,男,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XX日及2020年1月XX日,被告人周某成与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施工合同,承包重庆市巴南区中建滨江星城7号地块木模板劳务施工,后周某成自2018年10月起陆续招用李某、刘某等工人在上述项目工地从事木模板劳务施工。
2020年3月XX日,被告人周某成与某某劳务公司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办理工程结算,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结算款为7519942元,截至2020年4月XX日,某某劳务公司已向周某成及工人足额支付上述结算款。
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李某、刘某等47名工人先后向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投诉周某成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巴南区人社局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2020年6月至8月,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工作人员采取电话、短信通知及张贴、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周某成到巴南区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周某成知悉后未到场配合调查。
2020年7月XX日及2020年8月XX日,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向周某成送达两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周某成收到后仍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最终统计,截至2020年8月XX日,周某成仍拒不支付本案47名工人劳动报酬863763元。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周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XX日,某某劳务公司代周某成向李某等工人垫付劳动报酬284214元,现被薪工人仍有579549元劳动报酬未得到支付。
上述指控,被告人周某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成的户籍信息,结算单,银行转账记录及领款凭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廖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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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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