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某。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以黄某某的名义注册了重庆某某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为唐某某独自所有),招募工人为重庆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代生产加工。
重庆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均向唐某某支付了相应的材料款和人工费。
唐某某拿到相关费用后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
其拖欠白某某等26名工人工资694190.9元(具体名单为:1.白某某,金额169XXX元;2.李某某,金额169XXX元;3.王某某1,金额169XXX元;4.李某某,金额169XXX元;5.赵某某,金额80XX元;6.王某1,金额61XX元;等等。)
唐某某为躲避讨薪,逃匿至某某市,并更换了自己和家人的所有联系方式。
白某某等人到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报案称被拖欠工资,且唐某某的手机一直打不通。
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立即立案调查,短信通知唐某某及其儿子唐某乙,要求唐某某到劳动监察支队配合调查未果。
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唐某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唐某某一直未到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且超过期限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后唐某某在某某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6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罗某、王某4、王某3、谢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向某某、秦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员工工资统计表、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短信告知截图、公示照片、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劳动保障涉嫌犯罪移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白某某等2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941XXX元,数额较大,经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下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唐某某。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以黄某某的名义注册了重庆某某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为唐某某独自所有),招募工人为重庆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汽车零部件代生产加工。
重庆某某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均向唐某某支付了相应的材料款和人工费。
唐某某拿到相关费用后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
其拖欠白某某等26名工人工资694190.9元(具体名单为:1.白某某,金额169XXX元;2.李某某,金额169XXX元;3.王某某1,金额169XXX元;4.李某某,金额169XXX元;5.赵某某,金额80XX元;6.王某1,金额61XX元;等等。)
唐某某为躲避讨薪,逃匿至某某市,并更换了自己和家人的所有联系方式。
白某某等人到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报案称被拖欠工资,且唐某某的手机一直打不通。
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立即立案调查,短信通知唐某某及其儿子唐某乙,要求唐某某到劳动监察支队配合调查未果。
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唐某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唐某某一直未到重庆市大足区劳动监察支队,且超过期限仍未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后唐某某在某某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6的证言、被害人白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罗某、王某4、王某3、谢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向某某、秦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员工工资统计表、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短信告知截图、公示照片、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劳动保障涉嫌犯罪移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白某某等2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941XXX元,数额较大,经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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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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