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1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雇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7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雇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7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结识了律师宋某某(另案处理)。后宋某某提出让杨某某帮助查询信用卡持有人居住证、现居住地等信息,用于信用卡欠款逾期催收,按照信息查询条数给予报酬。后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派出所民警的PKI,进入公安网查询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将查询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宋某某。
2014年年中,杨某某盗用民警PKI查询信息时被同事梁某某撞见,遂邀请梁某某参与,按照信息查询条数给予报酬。被告人梁某某见有利可图,同样利用工作便利盗用民警PKI进入公安网电脑,根据杨某某的要求查询居住证、极少量酒店住宿信息,然后将查询结果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再将这些信息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给宋某某。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至案发,杨某某从宋某某处非法获利20多万元人民币,梁某某非法获利约3万元人民币(已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三张;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移送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相关的委托合同、协议,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民警PKI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裔
2017年10月2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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