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起诉书

2018-06-1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3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深圳市宝安区**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乡**村**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7年6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工业区**栋**房开设公司,利用从深圳**公司非法获取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户资料后销售产品牟利约人民币50多万元。经司法鉴定,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23356条,其中纯号码信息共331077条。

2017年6月24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宝安区**居**栋**座**房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离职申请书,平安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合作协议,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乙、陈某某、何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销售产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7年11月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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