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8-04-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76051325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梧县岭脚镇车较村竹坡组10号。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苍梧县岭脚镇车较村竹坡组的公路边砍树时,与同组村民莫秀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用竹棍把莫秀的左面部捅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秀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007)佛禅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邹石保、李石化、黄二弟的证言,被害人莫秀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苍公法鉴[2010]第13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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