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2018-04-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8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骑自行车行至同村村民张文霞门前时,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后孙某某用砖头将孙某某头部砸伤。
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依据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调解笔录,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天。
· 被告人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被告人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