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组织并采用恐吓、拍裸照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实施卖淫活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2019-02-2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
 
原审被告人曾广祥。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曾广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贺八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曾广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4月7日晚,女青年邓某某、高某某、盘某某、曾某被“阿七”等人从广西岑溪市诱骗到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管理的“夜巴黎休闲中心”。
 
尔后,李某某等人从2010年4月8日开始每天强迫邓某某、高某某、盘某某、曾某“接客”(指卖淫),扬言不顺从就叫人来强奸她们,或者将强迫她们拍的裸照发给被害人家里等。
 
被告人曾广祥在“夜巴黎休闲中心”负责看守不准卖淫女出逃。
 
后邓某某、盘某某因患性病到贺州市皮肤医院就诊,并请求医生帮报警。
 
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于2010年4月29日晚上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查处,当场抓获李某某、曾广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邓某某、高某某、盘某某、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干祖、龙琳、李丽芳的证言,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贺州市皮肤医院疾病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曾广祥的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容留手段,组织、强迫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曾广祥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和被告人曾广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成立。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及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曾广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和量刑。
 
理由如下:1、原判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证据之间没有完全的关联性,无法充分证实上诉人具有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和目的;2、上诉人只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应当以该罪定罪和量刑。
 
原审被告人曾广祥提出其只是负责“夜巴黎休闲中心”做饭等日常工作,不是负责看管被害人不让她们逃走的。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曾广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在维持原判刑罚的基础上对上诉人李某某的罪名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8日至4月29日,邓某某、高某某、盘某某、曾某在上诉人李某某经营管理的“夜巴黎休闲中心”,被李某某等人胁迫卖淫,原审被告人曾广祥负责看守不准邓某某等人出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原判认定李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某以容留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有邓某某、高某某、盘某某、曾某的陈述,龙琳、李丽芳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曾广祥原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予以认定,对上诉人李某某提出的该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被告人曾广祥提出其并不是负责看管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邓某某等人陈述和原审被告人曾广祥原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中,均证实是上诉人李某某叫原审被告人曾广祥在“夜巴黎休闲中心”负责看守卖淫女不让她们逃跑的,其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容留手段,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曾广祥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属适用法律和定罪不当,应依法纠正。
 
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其行为只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某利用其经营管理“夜巴黎休闲中心”的便利,组织并采用恐吓、拍裸照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根据上诉人所犯的罪行、情节、社会危害性处以刑罚,并无不当。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0)贺八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曾广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0)贺八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上诉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吴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卓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 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酒店房屋投资开设了悦池会所,给不特定人群提供卖淫嫖娼之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刘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二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