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施某某
辩护人杨清乐,系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6)第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清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某于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承包葫芦岛市连山区北岸金城A1、B4、B5号楼工程,雇佣林宝某某等人从事瓦工等施工工作。
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施某某在委托方已向其支付工资款的情况下,拖欠林某某等人工资款共计116000.00元。
2015年10月16日在收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已全部支付了全部所欠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案件情况,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辩护人杨清乐,系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6)第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清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某于2014年4月至10月期间,承包葫芦岛市连山区北岸金城A1、B4、B5号楼工程,雇佣林宝某某等人从事瓦工等施工工作。
在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施某某在委托方已向其支付工资款的情况下,拖欠林某某等人工资款共计116000.00元。
2015年10月16日在收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施某某已全部支付了全部所欠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案件情况,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
- · 被告人聂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 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