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关,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关在北安市大象文化城和百顺源小区承包架子工程,马、申等人为其所雇佣的工人。
此期间关拖欠上述工人工资人民币85600元,后因无法联系到关,马、申等人遂到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6日向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与关无法取得联系。
经侦查,被告人关于2016年4月11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且有书证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送达关《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照片、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说明、欠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被害人马、陈、卢、籍、刘、申、胡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全部给付,对其可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关在北安市大象文化城和百顺源小区承包架子工程,马、申等人为其所雇佣的工人。
此期间关拖欠上述工人工资人民币85600元,后因无法联系到关,马、申等人遂到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6日向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与关无法取得联系。
经侦查,被告人关于2016年4月11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且有书证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送达关《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照片、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说明、欠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被害人马、陈、卢、籍、刘、申、胡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客观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全部给付,对其可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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