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
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秀娟、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负责人期间,拖欠唐某1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215445元。
2014年11月19日经张家港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催告支付后,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逃匿方法拒不支付。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1、杨某1、徐某1、唐某2、吴某、陶某、陆某1、赵某、杨某2、陆某2、王某、魏某、刘某、徐某2、查某、张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4、黄某、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考勤记录、工作证件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清单、对账单、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2014年度欠发工资表、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张贴照片、询问笔录、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秀娟、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负责人期间,拖欠唐某1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215445元。
2014年11月19日经张家港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催告支付后,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逃匿方法拒不支付。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1、杨某1、徐某1、唐某2、吴某、陶某、陆某1、赵某、杨某2、陆某2、王某、魏某、刘某、徐某2、查某、张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4、黄某、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欠条、考勤记录、工作证件复印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清单、对账单、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2014年度欠发工资表、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张贴照片、询问笔录、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张家港市卫丰针织帽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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