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08-01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孝昌县。
2017年9月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桂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梅某某承接了孝感市临空经济区闵集乡道兴社区工地10号楼、22号楼的粉刷工程。
 
期间,拖欠被害人姜某、黄某1、杨某、彭某、尤某等五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0600元,后经工人多次催要未果。
 
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9日,孝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先后对被告人梅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被告人梅某某仍拒不支付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梅某某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东派出所抓获,后移交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梅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结算清单、欠条、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留置送达回执、张贴公告照片、信息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梅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2、杨某、尤某、姜某、彭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孝感市劳动监察支队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梅某某承接了孝感市临空经济区闵集乡道兴社区工地10号楼、22号楼的粉刷工程,期间,拖欠被害人姜某、黄某1、杨某、彭某、尤某等五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0600元,后经工人多次催要未果。
 
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9日,孝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先后对被告人梅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被告人梅某某仍拒不支付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梅某某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2017年9月5日移交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梅某某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结算清单、欠条、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留置送达回执、张贴公告照片、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李某、梅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2、杨某、尤某、姜某、彭某的陈述;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梅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扣减羁押期4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
· 被告人聂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