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经济开发区**7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凌某甲因借被告人陈某某5000元人民币,后一直无力偿还。2017年11月2日19时,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伙同周某某及一名男子(姓名不详)驾车到**火车**站等候。至20时55分,凌某甲一出站就被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夹持强行拉上车带至惠阳区**街道**大厦**栋**房进行看管。期间陈某某对凌某甲欠钱的事进行追讨,并由陈某某、黄某某轮流看管凌某甲,其二人将房间门反锁不准凌某甲离开房间。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大厦**栋**房一起看管凌某甲。直至2017年11月4日,凌某甲趁上厕所之机发信息给朋友凌某乙报警求救,随后,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将被害人凌某甲成功解救,并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8年2月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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