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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1********,汉族,大学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济宁市**二十里**街道**村**街**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栋**单元)。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济宁市**路**宿舍(户籍地:山西省五台县**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凌晨零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为索要被骗钱款,伙同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来到济宁市任城区**酒店**房间找到被害人孙某某,要求孙某某还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见孙某某筹钱未果,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将孙某某强行带至济宁市**酒吧办公室内,继续让孙某某筹钱,王某甲、王某乙再次殴打孙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进来,用棒球棍击打孙某某。至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才将孙某某送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外伤致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7处),属轻伤一级,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耳膜穿孔属轻微伤。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接公安机关通知,到常青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赵某某到常青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某某
2019年5月5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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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1********,汉族,大学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济宁市**二十里**街道**村**街**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栋**单元)。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济宁市**路**宿舍(户籍地:山西省五台县**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室。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济宁**酒吧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凌晨零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为索要被骗钱款,伙同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来到济宁市任城区**酒店**房间找到被害人孙某某,要求孙某某还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见孙某某筹钱未果,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将孙某某强行带至济宁市**酒吧办公室内,继续让孙某某筹钱,王某甲、王某乙再次殴打孙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进来,用棒球棍击打孙某某。至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才将孙某某送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外伤致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7处),属轻伤一级,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耳膜穿孔属轻微伤。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接公安机关通知,到常青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乙、郑某某、赵某某到常青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郑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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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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