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毕某某等四人非法拘禁案起诉书

2019-09-1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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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户籍地济南市**路**号**单元**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济南市**路**号**号。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济南市**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9日因吸毒被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7********,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室,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赵某乙因购买车辆由山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向中国银行贷款,担保人为被害人赵某丙,后因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委托被告人张某某、毕某某等人追讨赵某乙欠款。2015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将被害人赵某丙强行带至本市天桥区重汽彩世界北门附近涮牛肉的饭店内,对其进行殴打和非法拘禁,至当日18时许,上述被告人又将赵某丙带至本市槐荫区经三纬八路金昌盛歌城并逼迫赵某丙电话联系被害人赵某乙,张某某安排毕某某、徐某某将赵某乙带至金昌盛歌城后,张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对赵某丙和赵某乙二人进行殴打、言语威胁,非法拘禁至2015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离开时,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徐某某跟踪至赵某乙住处,直至赵某乙到派出所报警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槐荫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其他证明材料:担保合同、授权委托书、医院门诊病历、案件来源和抓获材料、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和赵某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郭某某、赵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毕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济)公(槐)鉴(伤)字[2015]399号;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毕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毕某某、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毕某某、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某某   
检察员:秦某某   
2019年1月14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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