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6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属天津**公司传销网络的小经理,协助上级经理在惠州市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赵某某的下线是“大主任”杨某某(已逮捕)。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领导、指挥下属杨某某开展非法传销组织,杨某某负责管理惠阳区淡水的两个传销窝点,该两个传销窝点地址分别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路**号**房、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路**苑**房。
2015年12月30日被害人罗某某被骗至**路**号**房,该传销窝点由胡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等八人(均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掌控。罗某某在上述窝点被搜身拿走财物、被恐吓和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6年1月8日日罗某某借机逃走并报案,胡某某等八人被抓获归案。
2015年7月3日、7月12日被害人雷某某、陈某某被骗至**路**苑**房,该传销窝点由王某乙、金某某等八人(均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刑罚)掌控,雷某某、陈某某在上述窝点被搜身拿走财物、被恐吓和限制人身自由。2016年7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家属报案,在上述窝点将海某某、金某某等八人抓获归案。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江苏省常熟市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对领导、指挥下属杨某某在惠阳区淡水开展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17年12月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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