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祁阳县**村**组。2016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跟被害人蒋某丙因在祁阳县浯溪镇六合岭村5组倾倒渣土的事情发生纠纷。当日20时许,同案人龙某甲、龙武纠集被告人谢某某、“牛哥”(在逃)两人到祁阳县**镇**村**组的工地上,准备将同案人龙某甲的推土机堵住工地的路口。被告人谢某某、同案人龙文等人在工地路口碰见了刚从工地做事的被害人蒋某丙,双方因倒渣土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蒋某丙进行了谩骂和言语威胁,并推了被害人蒋某丙一把,随后伙同同案人龙某甲、龙某乙、“牛哥”对被害人蒋某丙进行了殴打,同案人龙某甲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弹簧刀对着被害人蒋某丙的左大腿部、右臀部等部位连捅数刀。这时,受害人蒋某丙的伯父蒋某丁开车赶到了现场,同案人龙某甲、龙某乙等人又对被害人蒋某丁拳打脚踢。同案人龙某甲、龙某乙、“牛哥”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谢某某被人控制在现场,后祁阳县公安局陶铸路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丙左大腿外、内、后侧多处受伤,其扩创手术缝合创长度达30cm,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蒋某丁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丙、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颖
2017年12月2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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