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8〕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出生地河南省灵宝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始兴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周某某三满某某020号。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21时某某,俞某某、牟某某等在黄埔区南岗街沙步一横路18号聚口福真味馆大厅聚餐,因讲话声音过大,引起在同一大厅吃饭的李某某(另案处理)等的不满,遂伙同其他人及被告人王某某等用椅子及餐具等掷砸俞某某、牟某某等。随后,到场的被告人张某某又用脚猛踢对方人员,以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双方互掷椅子及碗具等物,致使牟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牟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案发后,处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向被害人俞某某等赔偿人民币105000元,取得谅解。李某某向聚口福真味馆赔偿人民币12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立破案材料和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俞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18年4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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