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被释放。
2009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同一事实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重新立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高×打电话导致其与女友分手为由,向高×的母亲吕××索赔,双方在河南中原总机厂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石化车间门口见面后,被告人王某某扬言捅高×两刀威胁吕××,索要现金4500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陈述,证人王×、高××、高×证言,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犯有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被释放。
2009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同一事实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重新立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高×打电话导致其与女友分手为由,向高×的母亲吕××索赔,双方在河南中原总机厂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石化车间门口见面后,被告人王某某扬言捅高×两刀威胁吕××,索要现金4500元。
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陈述,证人王×、高××、高×证言,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犯有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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