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楚某某,男,已成年。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间,被告人楚某某到濮阳市石化路东段马xx施工工地,以停电停工相要挟,强行向马xx索要现金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楚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书平陈述,证人张xx、鲁xx、赵xx等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犯有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楚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间,被告人楚某某到濮阳市石化路东段马xx施工工地,以停电停工相要挟,强行向马xx索要现金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楚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书平陈述,证人张xx、鲁xx、赵xx等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犯有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楚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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