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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8年10月29日因敲诈勒索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
经征询被告人郭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以给对方发送红包为由邀请视频裸聊,骗取同意后郭某将陈某某裸聊视频截图并从其QQ空间中获取其好友QQ号码。
同年8月1日,郭某以将陈某某裸照发给其QQ好友相要挟要求陈某某给其转账1000元,陈某某因怕郭某向其好友发照片先后二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郭某转账1000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通过“吃鸡”游戏添加了被害人赖某某为QQ和微信好友,以发红包为由邀其视频裸聊,骗取对方同意后,郭某将裸聊视频截图,并从对方QQ空间中获取其好友QQ号码。
同年10月17日,郭某以将赖某某裸照发给其QQ好友相要挟要求赖某某给其转账1000元,赖某某因怕郭某向其好友发照片分三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郭某转账1300元。
3、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在玩游戏时通过手机快手软件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QQ好友,以发红包为由邀请其和自己视频裸聊,骗取对方同意后将裸聊视频截图,后从王某某QQ空间里获得其好友QQ号码。
10月28日,郭某以将王某某裸照发给其QQ好友相要挟要求王某某给其转账,王某某因怕郭某向其好友发照片分二次以微信红包方式向郭某转账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8年7月10月期间,连续多次使用要挟、威胁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户籍证明;2、裸聊截图及转账记录;3、收条;4、到案经过;5、被害人陈述;6、检查、辨认笔录;7、检查、辨认笔录;8、被告人郭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多次以发送裸聊截图相要挟,勒索三被害人财物计2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还敲诈勒索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赖某某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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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8年10月29日因敲诈勒索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12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
经征询被告人郭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陈某某为好友,以给对方发送红包为由邀请视频裸聊,骗取同意后郭某将陈某某裸聊视频截图并从其QQ空间中获取其好友QQ号码。
同年8月1日,郭某以将陈某某裸照发给其QQ好友相要挟要求陈某某给其转账1000元,陈某某因怕郭某向其好友发照片先后二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郭某转账1000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通过“吃鸡”游戏添加了被害人赖某某为QQ和微信好友,以发红包为由邀其视频裸聊,骗取对方同意后,郭某将裸聊视频截图,并从对方QQ空间中获取其好友QQ号码。
同年10月17日,郭某以将赖某某裸照发给其QQ好友相要挟要求赖某某给其转账1000元,赖某某因怕郭某向其好友发照片分三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郭某转账1300元。
3、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在玩游戏时通过手机快手软件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QQ好友,以发红包为由邀请其和自己视频裸聊,骗取对方同意后将裸聊视频截图,后从王某某QQ空间里获得其好友QQ号码。
10月28日,郭某以将王某某裸照发给其QQ好友相要挟要求王某某给其转账,王某某因怕郭某向其好友发照片分二次以微信红包方式向郭某转账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8年7月10月期间,连续多次使用要挟、威胁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户籍证明;2、裸聊截图及转账记录;3、收条;4、到案经过;5、被害人陈述;6、检查、辨认笔录;7、检查、辨认笔录;8、被告人郭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多次以发送裸聊截图相要挟,勒索三被害人财物计2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还敲诈勒索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赖某某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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