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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任某1通过微信认识后,双方密切交往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任某1发生矛盾,同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法与任某1取得联系,便窜到本县X镇X路X号X楼被害人任某1的家门前,持菜刀将任某1家防盗门、鞋柜、盆景砍坏。
经鉴定,被损毁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15元。
此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曝光被害人任某1的裸照和其二人间的亲密照要挟任某1,向被害人任某1索要10万元,扬言不给钱就将照片发至朋友圈,并将任某1出轨之事告知其夫,在其家中将事情闹大。
随后,被害人任某1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未得逞。
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向某1通过微信相识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未找到任某1心生不满。
随之,又联系被害人向某1,双方在交流中语言过激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将用菜刀砍任某1防盗门、鞋柜、盆景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向某1,并以向某2之夫曝光二人之间的关系和向某1与另一男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要挟,向被害人向某1索要2万元,声称拿不到钱则要去向某1家及单位闹事。
随后,被害人向某1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与被害人任某1、向某1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任某1家大门和盆景被毁损的照片打印件、欠条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贾某、向某3的证言;被害人任某1、向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巴价认(2019)0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物证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社会曝光被害人不雅照和向被害人发送毁损被害人家某的视频进行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处理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次犯罪中,窜至被害人家使用刀具毁坏财产,并将所毁损财产现场制作视频发送致被害人实施要挟,本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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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任某1通过微信认识后,双方密切交往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任某1发生矛盾,同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法与任某1取得联系,便窜到本县X镇X路X号X楼被害人任某1的家门前,持菜刀将任某1家防盗门、鞋柜、盆景砍坏。
经鉴定,被损毁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15元。
此后,被告人杨某某以曝光被害人任某1的裸照和其二人间的亲密照要挟任某1,向被害人任某1索要10万元,扬言不给钱就将照片发至朋友圈,并将任某1出轨之事告知其夫,在其家中将事情闹大。
随后,被害人任某1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未得逞。
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向某1通过微信相识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未找到任某1心生不满。
随之,又联系被害人向某1,双方在交流中语言过激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某将用菜刀砍任某1防盗门、鞋柜、盆景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向某1,并以向某2之夫曝光二人之间的关系和向某1与另一男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要挟,向被害人向某1索要2万元,声称拿不到钱则要去向某1家及单位闹事。
随后,被害人向某1报警,被告人杨某某敲诈勒索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与被害人任某1、向某1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任某1家大门和盆景被毁损的照片打印件、欠条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贾某、向某3的证言;被害人任某1、向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巴价认(2019)0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物证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社会曝光被害人不雅照和向被害人发送毁损被害人家某的视频进行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处理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次犯罪中,窜至被害人家使用刀具毁坏财产,并将所毁损财产现场制作视频发送致被害人实施要挟,本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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