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通过工作群搭识被害人向某,双方于同年10月26日自愿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5日起,被告人王某以公布被害人向某裸体视频相威胁索取钱财,同年11月16日被害人向某向被告人王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王某再次向被害人向某索要10万元时,被害人向某因不堪威胁骚扰遂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XX年11月23日在浙江省嘉善市XX路XX号XX队饭店(育才路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并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及《人口信息》;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提供的共富路106号东环旅馆旅客住宿登记记录;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视频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卓建东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底,被告人王某通过工作群搭识被害人向某,双方于同年10月26日自愿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5日起,被告人王某以公布被害人向某裸体视频相威胁索取钱财,同年11月16日被害人向某向被告人王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王某再次向被害人向某索要10万元时,被害人向某因不堪威胁骚扰遂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XX年11月23日在浙江省嘉善市XX路XX号XX队饭店(育才路店)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并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及《人口信息》;被害人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提供的共富路106号东环旅馆旅客住宿登记记录;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视频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卓建东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敲诈勒索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一路尾随被害人,以向其家属揭发其嫖娼相威胁,实施勒索
- · 以公布视频和聊天记录为要挟,向被害敲诈勒索
- · 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
- · 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现金3000元,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 · 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5.2万元及面值1000元的永辉超市购物卡一张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