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男,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2015年5月15日因赌博行为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1992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2016年1月29日因赌博行为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高某犯敲诈勒索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起诉指控,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高某经合谋,通过手机短信及微信联系时任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党支部副书记的被害人林某,以刘五店社区的三处集体土地、房产被私人非法占用,村委村干部腐败、滥用职权为名,将数张内容为举报信及寄往各级信访部门信封的照片发送给被害人林某,要求其转账人民币(币种下同)40万元,否则就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后数日,二被告人又继续对被害人林某进行恐吓、威胁,要求被害人林某将32万元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之后,二被告人见被害人林某并无转账意思,遂将数额逐步降至2万元。
同年1月24日,被告人林某、高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作案时使用的举报信和信封。
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已取得被害人林某的谅解。
起诉认为,被告人林某、高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高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林某、高某分别预缴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高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1992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2016年1月29日因赌博行为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高某犯敲诈勒索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起诉指控,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高某经合谋,通过手机短信及微信联系时任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党支部副书记的被害人林某,以刘五店社区的三处集体土地、房产被私人非法占用,村委村干部腐败、滥用职权为名,将数张内容为举报信及寄往各级信访部门信封的照片发送给被害人林某,要求其转账人民币(币种下同)40万元,否则就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后数日,二被告人又继续对被害人林某进行恐吓、威胁,要求被害人林某将32万元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之后,二被告人见被害人林某并无转账意思,遂将数额逐步降至2万元。
同年1月24日,被告人林某、高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作案时使用的举报信和信封。
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已取得被害人林某的谅解。
起诉认为,被告人林某、高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且系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高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林某、高某分别预缴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高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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