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晚,民权县老城村民高1××、高2××、崔××等人从野岗乡东屯林场拉木材走到野岗乡黄南庙村后河道东西路上,不慎撞住了被告人陈某某家的几棵杨树,但只是轻微碰撞。
被告人陈某某以树被碰坏为由,采取要挟的方法敲诈高××等人现金5500元。
案发后赃款被追还退给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1××、高2××、崔××的陈述、证人王1×、王2××、宋××、范×、赵××、李××的证言、现场照片、提取笔录、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7日晚,民权县老城村民高1××、高2××、崔××等人从野岗乡东屯林场拉木材走到野岗乡黄南庙村后河道东西路上,不慎撞住了被告人陈某某家的几棵杨树,但只是轻微碰撞。
被告人陈某某以树被碰坏为由,采取要挟的方法敲诈高××等人现金5500元。
案发后赃款被追还退给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1××、高2××、崔××的陈述、证人王1×、王2××、宋××、范×、赵××、李××的证言、现场照片、提取笔录、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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