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04-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段某某酒后将被告人段某某家窗户玻璃砸坏,后被告人段某某持木棍将被害人段某某胳膊打伤。
经法医鉴定,段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段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作案工具照片、调解协议、收条、证人段某波、王某某、包某某、段某印等人证言、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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