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四娃”,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3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 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徐某某家院坝处,将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的车牌号为渝C78G**的国威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荣昌区安富街道古桥村3组24号罗某某家。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1元。
2017年4月4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昌区**街道**村**家园将罗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17年5月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四娃”,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3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6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原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 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去至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徐某某家院坝处,将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的车牌号为渝C78G**的国威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荣昌区安富街道古桥村3组24号罗某某家。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1元。
2017年4月4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昌区**街道**村**家园将罗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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