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叶某某因在涪陵体育场经营的**游戏室设置赌博机被公安机关查获,于2015年12月5日与被告人孙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游戏室转让给孙某某。随后,孙某某到重庆市朝天门二手市场购买一台八座草花赌博机和一台八座捕鱼赌博机运回该游戏室。2016年4月初,孙某某通过叶某某联系以前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回来上班后游戏室开门营业并组织赌博活动,由陈某某负责游戏室的现场管理,给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2016年4月19日,参赌人员刘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等人在该游戏室内的草花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现场缴获一台八人座捕鱼机和一台八人座草花机。
2016年4月20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鉴定:从**游戏室查获的八人座捕鱼机、八人座草花机均具备完整退币退分功能,具备赌博功能,是赌博机。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涪陵区公安局荔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2017年5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叶某某因在涪陵体育场经营的**游戏室设置赌博机被公安机关查获,于2015年12月5日与被告人孙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游戏室转让给孙某某。随后,孙某某到重庆市朝天门二手市场购买一台八座草花赌博机和一台八座捕鱼赌博机运回该游戏室。2016年4月初,孙某某通过叶某某联系以前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回来上班后游戏室开门营业并组织赌博活动,由陈某某负责游戏室的现场管理,给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2016年4月19日,参赌人员刘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等人在该游戏室内的草花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现场缴获一台八人座捕鱼机和一台八人座草花机。
2016年4月20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鉴定:从**游戏室查获的八人座捕鱼机、八人座草花机均具备完整退币退分功能,具备赌博功能,是赌博机。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涪陵区公安局荔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转让协议、 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 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 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 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
-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2017年5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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