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泸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5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 被告人李某甲租赁荣昌区海棠八支路31号门面用于开设“小李按摩店”。2017年3月4日左右,卖淫女朱某某、李某乙等人先后到“小李按摩店”上班,李某甲与朱某某等人约定给客人按摩一次收取50元,李某甲提成25元,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收取100元,李某甲提成30元。
2017年3月9日上午,朱某某在按摩店内与杨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因杨某某只支付了80元,故朱某某仅给李某甲25元提成费。
当日下午,李某乙在按摩店内与钟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并收取钟某某100元。随后,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到按摩店将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等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世明
2017年5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泸县人,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5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0日, 被告人李某甲租赁荣昌区海棠八支路31号门面用于开设“小李按摩店”。2017年3月4日左右,卖淫女朱某某、李某乙等人先后到“小李按摩店”上班,李某甲与朱某某等人约定给客人按摩一次收取50元,李某甲提成25元,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收取100元,李某甲提成30元。
2017年3月9日上午,朱某某在按摩店内与杨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因杨某某只支付了80元,故朱某某仅给李某甲25元提成费。
当日下午,李某乙在按摩店内与钟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并收取钟某某100元。随后,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到按摩店将李某甲、李某乙、钟某某等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人民币、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 租赁合同等书证;
- 证人朱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辨认笔录等。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世明
2017年5月1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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