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同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一起从重庆市永川区乘车来到綦江城区,吴某某在綦江区文龙街道512梦逸而宾馆开了一间房供二人休息。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吴某某绑定银行卡至其微信账号为由,获取吴某某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使用吴某某手机并从该手机短信中获取其工行卡卡号,陈某某将该工行卡绑定至吴某某微信账号之后,通过吴某某微信账号分两次向其个人微信账号转账3000元、500元,随即删除银行扣款短信及微信转账记录,并以出去买水为由离开宾馆,坐车回到重庆城区。次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又使用他人手机登陆吴某某微信账号,向其个人微信账户转账2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平
代理检察员:覃 莎
2017年3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同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一起从重庆市永川区乘车来到綦江城区,吴某某在綦江区文龙街道512梦逸而宾馆开了一间房供二人休息。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吴某某绑定银行卡至其微信账号为由,获取吴某某微信密码、微信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使用吴某某手机并从该手机短信中获取其工行卡卡号,陈某某将该工行卡绑定至吴某某微信账号之后,通过吴某某微信账号分两次向其个人微信账号转账3000元、500元,随即删除银行扣款短信及微信转账记录,并以出去买水为由离开宾馆,坐车回到重庆城区。次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又使用他人手机登陆吴某某微信账号,向其个人微信账户转账2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常住人口登记表、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指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 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智平
代理检察员:覃 莎
2017年3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