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7-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乌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北碚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决)来到合川区银翔城甘家坝老街路口处,共同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的鹏城牌PC150-3B摩托车1辆后离开。
2.2016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甲来到北碚区西南大学音乐学院教学楼下,盗走被害人乌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跃进牌YJ150-B摩托车1辆后离开。王某甲将所盗摩托车销赃至游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3.2016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甲、李某某来到北碚区西南大学橘园六舍楼下,共同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的白色大力神牌DLS200-2X摩托车1辆后离开。该所盗摩托车由李某某使用并销赃给他人,后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青木关派出所扣押。
4.2016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甲来到合川区土场镇比速汽车公司宿舍楼下,将被害人郭某某、陈某乙停放在此的蓝色迅龙牌XL150-3B摩托车2辆盗走后离开。王某甲将其中一辆所盗摩托车交由段某某使用,另一辆交由他人使用后被廖某某购买。
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期间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乌某某、王某乙、郭某某、陈某乙的被盗摩托车共4辆。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鹏城牌PC150-3B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6430元;被盗跃进牌YJ150-B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6570元;被盗大力神牌DLS200-2X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270元;被盗迅龙牌XL150-3B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124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物证;
2.户口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书证;
3.证人郇某某、段某某、游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乌某某、王某乙、郭某某、陈某乙、韦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王某甲、李某某、景某某以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6]2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婧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17年6月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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