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6-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达州市人,捕前系重庆市涪陵**医院放射科主任,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栋。因涉嫌受贿罪,2016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该院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市涪陵**医院系重庆市涪陵区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08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担任涪陵**医院放射科主任,负责审鉴本科室使用医疗器械的申领和报销等工作。在此期间,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医疗器械供应商涂某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涂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08年夏天,涂某某找到时任涪陵**医院放射科主任的被告人徐某某,希望将放射科所使用的柯达医用胶片供应商更换为自己,并承诺会按照供货量给予徐某某一定比例的回扣。徐某某利用其负责审鉴科室使用医疗器械的申领和报销等职务便利,使涂某某在2008年9月至2015年7月先后以重庆*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涪陵**医院供应胶片共计80.4万余张,并顺利结算货款。2009年春节至2015年10月,徐某某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多次收受涂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
2. 2014年上半年,涂某某向徐某某推销了其代理的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DR设备,要求徐某某在涪陵**医院DR设备招标中提供帮助,并承诺事后感谢徐某某。徐某某利用其负责审鉴科室使用医疗器械的申领和报销等职务便利,向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涂某某代理的产品,使得涂某某最后以重庆*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2015年初至2015年夏,徐某某在其办公室等处先后2次收受涂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到涪陵**医院纪检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查获赃款人民币1.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伟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涪陵**医院物资采购入库单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非白   
2017年3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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