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之“道”----职务犯罪辩护经验之2016年度

2017-03-14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前言:
“道”者,万物运行之轨迹。刑事辩护之“道”,乃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辩护方案,既有业内公认的标准刑事辩护操作规范,也有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采取的独特辩护方法。
智豪律所对“职务犯罪”辩护,历来是重点研讨领域,二十年来数百件该类案件的辩护积累,为律所更深入的研究职务犯罪辩护,提供了夯实的基础。如往年,本文通过梳理、整合2016年度律所案件,寻找职务犯罪辩护之“道”。
 
【诉讼道德】---立身之本
在律所有一流行词语,称“接下”。每年都会有不少案件,先聘请了其他律师,基于各种原因,最后也最终选择智豪律师。促使委托人换选我们的原因,虽然有的是因为质疑先前律师的专业水平,但不少却是:“当时那个律师收费便宜”!“当时那个律师说他和某某谁关系非常好”!
职务犯罪嫌疑人本为体制中群体,当然知晓“熟人”的重要性,所以“律师和那个谁关系好”对他们选择辩护人就成了最要命的,但却忽视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有的律师是在吹嘘关系,有的虽有那么一些关系,但基于专业水平对案件找不到突破口,别人想“帮忙”而无处着力。况且,以“有关系”误导委托人聘请律师本是律师的禁区。
至于“当时那个律师收费便宜”,我们在2016年的职务犯罪中遇到三个这样的案件,后来的结果都是相同的。开始支付的律师费是便宜,不过律师介入后,一时说要请谁吃饭,一时说要请谁唱歌,一时又说要给谁“打点”之类,总费用下来请一个大牌的刑辩律师都完全足够了。当然,这也是违反规定,更是不道德的。
智豪律所在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一贯严格近乎苛刻,禁止合同外收费、禁止私自收费、禁止吹嘘夸口等等,约束的是我们的律师,维护的却是委托人的利益。同时,律所要求的“置身当事人角度,理解当事人心情”办案理念的贯彻,让律师在每个案件中真正做到了尽职尽责,用心办案。律所奉行,也是律所首先推崇的:诉讼道德,律师立身之本。
 
【诉讼技巧】---致胜之宝
有人说“律师是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评价也对也不对。高明的律师就是要在熟悉、穷尽全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整合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方案来维护其利益最大化。
案例一:2016年办结的刘某受贿10万元案,在2015年接受委托时,律所评估到《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的动态,采取了各种理由申请办案机关延长侦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成功的拖延案件进程,让本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最后等到了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出台,终止审理而没有被刑事追究。
案例二:某国企高管受贿60万元案件,在成功的认定自首行为成立后,律师通过精心塑造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深获法官同情,后退赃判处缓刑(贪污贿赂新解释之前)。
案例三:某上市国企受贿30万余元案,理性分析案件律师也认定本案犯罪成立,但基于辩护人职责和立场,我们选择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方案,通过放大检方证据的矛盾和疑点,并指出侦查机关办案中的十余项程序违法问题,以至于庭审后,有关人员与律师进行“诉辩交易”,最后以判处缓刑结案。
在诉讼技巧方面,诸如律所总结的合法构建“立功情节”五大方法,“律师取证特色制度”,“让法官在感动下被说服”的沟通、语言艺术等等,虽超越法律专业本身,但从年度实践于职务犯罪辩护运用效果来看,无疑是致胜的法宝。
 
【专业技能】---永恒追求
律所有律师说过,刑辩专业化的最大收获,就是再也不像以前那样,今天要学学婚姻法,明天要学学破产法,感觉学不完,也总是学不透。现在专业从事刑辩,全部时间就只有一个用处:研究刑事辩护。
2016年的职务犯罪辩护,依靠专业技能取得成功的,仍然与历年一样占多数。
案例一:某法院李某贪污案律所辩护二审,凭借长时间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身份研究的造诣,律所律师成功说服二审法官认定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刑期从八年有期徒刑改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某厅级干部受贿案,律师以“证据辩护”为核心,详细论证被告人翻供下的证据审核和认定方法,通过分析“先证后供”、“先供后证”、“边供边证”证据形态特点和认证规则,成功减少涉案金额三百余万元。
案例三:王某滥用职权案,律师凭借对该罪名的深入研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成功推翻检察院指控而为当事人避免了不白之冤。总结年度依靠专业技能取得成功辩护的案件,承办律师都有同样的感想:专业化下当然也必须要具备深厚的专业技能,专业无止尽,仍需继续钻研刑事辩护。
 
结束语:
2016年,律所在职务犯罪辩护的确成绩斐然,不仅仅是因为代理的该类案件增长了数量,更因为是个案的有效、成功辩护得到大大提高。
回顾过去,展望将来。笔者与律所同行同事均认为:刑事案件无小事!我们当继续心系当事人,秉持诉讼道德,坚守服务信仰,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尽职尽责永远在路上。
(文中案件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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