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7-18来源:福建省高院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宁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2016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宁化县泉上镇街上一摊位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配套的子弹。后被告人杨某某用家中留下来的枪管对该射钉枪进行改装,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并可以发射制式制式弹药的枪支,用于打猎。2015年9月16日,宁化县公安局泉上派出所民警根据信访件举报前往杨某某家中释明法律,经法律宣传杨某某主动将改装的射钉枪上缴给民警。当即宁化县公安局泉上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杨某某称身体不适,等恢复健康后会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宁化县公安局泉上派出所投案。经鉴定,上述改装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证人杨某甲、关某某的证言;枪支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较轻、有自首情节、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杨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被告人杨某某改装的射钉枪1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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