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翔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光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暂住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6月11日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7月10日提请恢复审理,于同年10月10日二次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11月10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珂炯、代理检察员成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论坛认识网友“战地之王”(另案处理),并得知其出售仿真枪。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某欲通过网络出售仿真枪牟利,遂将“战地之王”提供的仿真枪图片上传到其本人的QQ空间,并发布出售仿真枪的信息,待买家选中仿真枪后,其在“战地之王”报价基础上加价销售,后由“战地之王”直接将仿真枪邮寄给买家。2013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仿真枪70余支。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人民币9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将一支M9仿真手枪出售给杜某某,于同年9月8日以1400元的价格将一支仿真步枪出售给徐某,于同年9月11日以800元的价格将一支仿真手枪出售给藏某。经鉴定,销售给藏某的仿真枪为气手枪,具有致伤力;销售给徐某的仿真枪为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销售给杜某某的仿真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厦门万德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于同日对被告人刘某某人身及暂住处进行搜查,提取并扣押仿真枪1支、弹匣4个、塑料BB弹50粒、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经鉴定,缴获的仿真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缴获的被查获的枪支、银行卡、电脑、手机等物证,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杜某某、徐某、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枪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先行羁押三十日,依法可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仿真枪一支、弹匣四个、塑料BB弹五十粒、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翔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光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暂住厦门市翔安区。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6月11日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7月10日提请恢复审理,于同年10月10日二次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11月10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珂炯、代理检察员成家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论坛认识网友“战地之王”(另案处理),并得知其出售仿真枪。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刘某某欲通过网络出售仿真枪牟利,遂将“战地之王”提供的仿真枪图片上传到其本人的QQ空间,并发布出售仿真枪的信息,待买家选中仿真枪后,其在“战地之王”报价基础上加价销售,后由“战地之王”直接将仿真枪邮寄给买家。2013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仿真枪70余支。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人民币9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将一支M9仿真手枪出售给杜某某,于同年9月8日以1400元的价格将一支仿真步枪出售给徐某,于同年9月11日以800元的价格将一支仿真手枪出售给藏某。经鉴定,销售给藏某的仿真枪为气手枪,具有致伤力;销售给徐某的仿真枪为气步枪,以气体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销售给杜某某的仿真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厦门万德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于同日对被告人刘某某人身及暂住处进行搜查,提取并扣押仿真枪1支、弹匣4个、塑料BB弹50粒、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经鉴定,缴获的仿真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缴获的被查获的枪支、银行卡、电脑、手机等物证,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杜某某、徐某、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枪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先行羁押三十日,依法可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仿真枪一支、弹匣四个、塑料BB弹五十粒、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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