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甬鄞刑初字第15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4)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佳丽、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1月5日,向世顶、晏飞(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联升村严家、集仕港镇卖面桥村出租房内开设赌场,采用以二张硬牌九牌比大小方式赌博,按庄家赢钱5%比例抽头。向世顶、晏飞雇佣吴小红(已判刑)为赌场望风,并雇用了“严华”(另案处理)等人负责为赌场抽头。2013年1月5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期间非法获利48000余元。
被告人向某甲于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5日进入上述赌场,为赌场抽头。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向某甲非法获利1300余元。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向某甲在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前王30号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已判决犯向世顶、晏飞、吴小红的供述,证人邓某、陈某甲、雷某、向某云、任某、向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3)甬鄞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书,信用卡明细单,存款凭条,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抽头,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向某甲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舒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琦
上一篇:吴某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李某甲、李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