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4-08-1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宜珙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
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3 )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理检察员钟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之前因琐事产生矛盾,且先后受到罗某某威胁、恐吓,肖某伺机报复。2013年5月27日19时40分钟许,肖某见罗某某在底硐镇西河街地球村理发店内,便持随身携带的砍刀冲进理发店乱砍罗某某,致罗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罗某某被损伤程度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赔偿损失5000元的协议并已兑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何某某、胡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翱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显慧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