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三复字第73号
被告人向明远,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明远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勤、王某友、王某、王某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向明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向明远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勤、王某友、王某、王某勤的直接物质损失人民币310326.58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向明远曾与张某国的妻子胡某兰有婚外情,两人分手后向明远多次打电话威胁胡某兰,称如果得不到胡就杀胡全家。2011年6月27日14时许,张某国在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英光村一麻将馆与向明远相遇,后张某国持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拿出的铁棍,向明远持其随身所带的菜刀,双方欲打斗,被麻将馆老板夫妇劝开,向明远坐摩托车离开。张某国遂打电话叫来被害人王中才,二人骑摩托车追赶向明远,直至沥林镇山陂村一村道时将向明远所乘的车截停,向明远下车。张某国持铁棍与王中才一起同持菜刀的向明远发生打斗。期间,张某国朝向明远扔掷铁棍,未击中向明远,王中才见状欲捡起掉地的铁棍时,向明远持菜刀砍向王中才脖子,致其倒地,后又再砍王中才胸部等处,随后转身追砍张某国未果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中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国的证言:向明远曾经跟我老婆有暧昧关系,后我老婆没有理他,他常打电话骚扰我老婆,还威胁说如果得不到我老婆,就杀我全家。2011年6月27日下午2时许我老婆出去了,我怕她出事,就去她常去的麻将馆找她,见向明远也在,他叫住我说有事找我,我想先找到老婆再说,就说等下回来。我找到老婆后回去找向明远,他一见我就从腰里拿出菜刀来砍我,但被麻将馆老板夫妇拦住,我见状跑进麻将馆的厨房想拿刀和他对抗,被麻将馆老板夫妇拦住。我跑到麻将馆老板房间打电话叫王中才过来,王中才来的时候向明远已走,我跟王中才开我的摩托车去追向明远,追到山坡村老久策厂路口时,向明远已经换了第二辆车,我让那车司机不要载他,司机就叫向明远下车。向下车后就拿刀砍我们,我躲开,并拿摩托车上的一铁棍扔过去砸他但没砸中。王中才去捡铁棍,向明远就去砍王中才,一刀砍到脖子,王中才倒在地上,我想过去帮忙,向明远又转身想砍我,我就跑,向明远又转身朝王中才胸部砍了一刀,之后拿刀追我,见追不上就逃跑了。我再回去时发现王中才已经死了。
经辨认照片,张某国辨认出向明远,指认出其与向明远打架用的钢管。
2、证人石某文的证言:案发2011年6月27日14时30分许,我开车拉客到山陂村光辉电子厂门前,客人下车后,向明远上了我的车。后王中才和一个张姓男子骑着摩托车追上来,王中才让我叫向下车。向明远下车后往前跑右拐入一条小路,王中才和张姓男子骑摩托车追,我往前开了约20米就听见有人喊“砍到人啦”,我即下车返回,看见向明远手上拿着一把菜刀往山坡村方向跑,王中才则倒在血泊中,我就打电话报警。治安员来到后说王中才已没得救了。我听说向明远勾引张某国的老婆,所以他们追向明远。
经辨认照片,石某文辨认出向明远。
3、证人杨某喜的证言:2011年6月下旬一天下午两点左右,我在看档,听见人喊:“外面打架了”,我出门就听见有扔砖头的声音和金属敲击声。我寻声过去,看见一名男子倒在地上,向明远拿着一把菜刀在追另一名男子,这男子到修自行车的店门口拿了一个铁架朝向明远砸去但没砸中,向明远继续追但没追上那男子就拿着菜刀逃跑了。我见地上有一铁棍,一些砖块,一个铁架,双方只有向明远拿一把不锈钢菜刀。
4、证人黄某仁(麻将馆老板)的证言:2011年6月27日中午12时许,我和老婆在看店,向明远过来问张某国的老婆最近有没来。不久张某国开摩托车过来小店,后来张某国拿着铁棍,向明远手持菜刀,相互对视想打架的样子,后张某国跑到我小店厨房,我估计他想拿刀,我就跑到厨房不让张某国拿刀并不让他出来。向明远走后,张某国到我房间打电话给王中才,一会儿王中才过来坐上张某国的摩托车去追向明远。向明远和张某国的老婆偶尔会同时在小店出现。
经辨认照片,黄某仁辨认出向明远、张某国、王中才,指认出张某国去其店里时拿的钢管。
5、证人李某英(麻将馆老板娘)的证言:2011年6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向明远来我店里问张某国的老婆有没过来,过了一会儿张某国也来店里,他看见向明远,两人对视了一下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张某国开了一辆摩托车过来,停车后拿了一条钢管朝向明远走近,向明远往后退了一下并想从腰间摸东西,但是什么我没看清楚。我和我丈夫上前劝阻,张某国见向明远想拿东西就跑进我们厨房,我丈夫拦住张某国,我拦住向明远把他劝到店外去。后张某国打电话叫王中才来,王中才过来后我们大家就叫他算了。向明远就坐了一辆摩托车往英光村与山陂村的交界走了。张某国没有从我们店厨房拿走菜刀。向明远与张某国在我店争吵听说是因为张某国的老婆与向明远发生了男女关系。
经辨认照片,李某英辨认出向明远、张某国、王中才,指认出张某国去其店里时拿的钢管。
6、证人胡某兰(张某国妻子)的证言:我听说王中才是在沥林山陂村的一条小路上被向明远用菜刀砍死的,我去到现场后看到王中才躺在血泊中,面朝天。我于去年认识向明远,他想娶我做他老婆。之前我与老公张某国的感情不好。后来我发现向明远经常在外面乱来,挣不正当的钱,我就对向说分手。向明远说他要是得不到我,他会要么砍死我家人,要么他自已死。张某国曾让向明远不要来找我,不要破坏我们的家庭,当时向明远也同意了,后来就没找过我。
7、证人顾某勤(被害人妻子)的证言:我姐告诉我王中才被杀了。我去到沥林镇山陂村一街道上看到我老公被杀害躺在路上。当时我认出了老公的外貌和穿着。我听一名叫“老九”的老乡说是一名叫向明远的男子杀害我老公的。我老公是接到张某国的电话出去的。
(二)勘验、检查笔录
(仲恺)公(刑)勘[2011]04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仲恺高新区沥林镇山陂村村道。路上有一具男尸,尸体头面部及双手沾附有血迹,地面有血泊,尸体左手小臂下方地面上有一根铁棒(长45厘米,直径2.5厘米),尸体两腿间有一木棒(长70厘米,直径5.5厘米),尸体南侧地面有喷溅状血迹,地上有一部“NOKIA”手机,呈开机状态,尸体上衣有现金人民币22元,裤袋有一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3元和一张身份证(姓名王中才)。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了上述血迹样本、铁棒、木棒。
(三)鉴定意见
1、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市公(司)鉴(法尸检)字[2011]206号法医学尸体检报告证实:被害人王中才全身共三处8个创口:(1)颈部2个创口,颈部正中平甲状软骨下缘有一2.5×0.5CM的创口,创角锐,深达皮下;颈部左侧平甲状软骨下缘,正中线左旁开4.5CM处有一7.5×2CM的创口,创角一钝一锐,深达颈椎;(2)胸部、胸背部4个创口,左胸部乳头上6CM,前正中线左旁开6.5CM处有一7×2CM的创口,创角锐,深达皮下;其上缘有一11×2CM的创口,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胸腔;胸背部正中平第3胸椎处有一3×0.5CM的创口,右侧2.5CM处有一4.5×1.5CM创口,两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深达肌层,其间有一拖拉痕相连;(3)手部2个创口,左腕关节内侧有一皮瓣状创口,深达皮下;左手小鱼际内侧有一皮肤缺失创口,深达皮下。解剖见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第4、5颈椎椎间盘横断。此外,死者身上还有多处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刀具)砍切所致或与周围物体(类地面等)碰擦所致的出血伴表皮剥脱。结论:被害人王中才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刀具)砍切致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市公(司)鉴(物)字[2011]362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擦拭棉签上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死者王中才血的STR分型一致。
(四)被告人向明远的供述:我与张某国的老婆胡某兰曾同居了半个月后分手了。2011年6月27日中午1时许,我在英光村一黄姓老板的麻将馆遇到张某国,他叫我等他。约10分钟后他回来,拿了一条钢管要打我,被黄老板拦住了,他又去麻将馆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旁边有人把他拦住了,我就叫了一辆摩托车离开,后张某国与王中才开摩托车追上来,不让司机载我,我被司机叫下车后想继续走,张某国和王中才就围上来要打我,我拿出插在腰间防身用的菜刀叫他们让开,这时张某国拿一条铁棍向我砸来,被我闪开,铁棍落在王中才面前,王中才捡起来向我背部砸了一棍。这时张某国不知从何处拿出一把菜刀扔给王中才,刀被我手挡了一下掉在地上,王中才想捡起来,我就用自己的菜刀朝着王中才叫他让开,他不肯,还想拿铁棍继续砸我,我才用我的菜刀向王中才的左边脖子上砍了一刀,王中才被砍后倒下,我怕他起来追我,就再向他左边脖子砍了一刀,后拿着自己的菜刀往山陂牌坊方面逃跑。我砍人的菜刀是一把30厘米左右长方形的菜刀,被我丢到跟东莞谢岗交界的河边。
经辨认照片,向明远辨认出王中才,指认出张某国用于砸其的钢管。
(五)其他证据
1、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27日14时43分许,惠州市公安局沥林派出所接110警情称一群众报警反映沥林山坡村万佳润超市有人持刀想砍人,后侦查人员到场发现死者王中才,经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向明远。2011年10月16日16时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在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蓝泊湾建筑工地第四栋楼出口处将向明远抓获。
2、尸体辨认照片证实:经被害人的哥哥王中华辨认,照片中的遗体是王中才。
3、户籍资料、身份证、结婚证和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向明远、被害人王中才的身份情况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勤、王某友、王某、王某勤的身份情况。
4、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8)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3号判决书、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02)潼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向明远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9年10月20日。
(六)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向明远指认出作案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明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明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向明远与有夫之妇胡某兰发生暧昧关系,后又威胁要杀害胡某兰的家人,其行为导致双方矛盾的激化,在打斗中持刀砍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鉴于向明远是在被害人一方追赶后双方发生打斗中用刀砍击被害人,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向明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麟
审 判 员 林俞先
代理审判员 凌 晓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单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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