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7-0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单元**。因犯盗窃罪,2001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晏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西路288号“新视听”3号KTV唱歌、饮酒过程中,在劝被害人吴某某的女朋友杨某乙饮酒时,引起吴某某不满,产生口角,被劝解后,被告人杨某甲、晏某某心生不满,产生殴打吴某某的念头,并共谋殴打被害人吴某某。随后,二被告人在该KTV门口等候,当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离开该KTV时,被告人杨某甲、晏某某先后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持刀对吴某某进行捅刺,致吴某某全身多处被刀刺伤。被害人赖某某上前劝阻过程中,也被被告人杨某甲持刀刺伤。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开放性腹部损伤,小肠裂伤、肠系膜血管损伤、胸背部多处皮肤裂伤、左上臂后伤、右侧腋窝皮肤裂伤伴肌腱损伤,左侧胸腔积血等。被害人赖某某的伤情为开放性腹部损伤、肝裂伤等。经鉴定,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达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杨某甲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例等;
2.证人杨某乙、黄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晏某某起次要作用,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伟 
代理检察员:陈跃峰 
2016年10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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