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云,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20年6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云犯放火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XX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云认为被害人张某隐藏其妻子熊某,产生泄愤的想法,趁张某家无人之机,到万州区张某家,用燃烧的烟头将其主卧室、次卧室床上的棉絮衣物点燃,造成室内财物燃烧,楼上及邻居恐慌逃离。
后被接警的消防救援人员将火扑灭。
被告人陈某云于2020年6月XX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云故意放火,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云有期徒刑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陈某云放火将其家中财物烧毁,要求被告人赔偿室内墙15000元、棉絮2520元、毛毯1200元、席梦思床3000元、吊灯、壁灯800元、衣柜3000元、衣服9000元,冰箱、空调维修费用12000元、窗帘800元、窗框700元,共计48020元。
被告人陈某云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云与熊某系夫妻,并育有三个子女。
2020年初,因被告人陈某云认为熊某与张某有男女关系,且经常不回家,双方经常吵闹。
2020年6月XX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云认为系张某造成其夫妻关系恶化,遂产生泄愤的想法,趁张某家无人之机,到万州区张某家,用燃烧的烟头将其主卧室、次卧室床上的棉絮衣物点燃,造成室内财物燃烧,楼上及邻居恐慌逃离。
后被接警的消防救援人员将火扑灭。
被告人陈某云于2020年6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另查明,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的房屋内被烧毁的财物进行鉴定,共计价值8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
2.证人熊某、龚某、魏某、黄某、黄某1、刘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云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20]8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云为泄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云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云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云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室内墙15000元、棉絮2520元、毛毯1200元、席梦思床3000元、吊灯、壁灯800元、衣柜3000元、衣服9000元,冰箱、空调维修费用12000元、窗帘800元、窗框700元以及其他损失,共计48020元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上述请求。
故本院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财物的鉴定,可认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849元。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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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云,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20年6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云犯放火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XX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云认为被害人张某隐藏其妻子熊某,产生泄愤的想法,趁张某家无人之机,到万州区张某家,用燃烧的烟头将其主卧室、次卧室床上的棉絮衣物点燃,造成室内财物燃烧,楼上及邻居恐慌逃离。
后被接警的消防救援人员将火扑灭。
被告人陈某云于2020年6月XX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云故意放火,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云有期徒刑三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陈某云放火将其家中财物烧毁,要求被告人赔偿室内墙15000元、棉絮2520元、毛毯1200元、席梦思床3000元、吊灯、壁灯800元、衣柜3000元、衣服9000元,冰箱、空调维修费用12000元、窗帘800元、窗框700元,共计48020元。
被告人陈某云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云与熊某系夫妻,并育有三个子女。
2020年初,因被告人陈某云认为熊某与张某有男女关系,且经常不回家,双方经常吵闹。
2020年6月XX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云认为系张某造成其夫妻关系恶化,遂产生泄愤的想法,趁张某家无人之机,到万州区张某家,用燃烧的烟头将其主卧室、次卧室床上的棉絮衣物点燃,造成室内财物燃烧,楼上及邻居恐慌逃离。
后被接警的消防救援人员将火扑灭。
被告人陈某云于2020年6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另查明,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张某的房屋内被烧毁的财物进行鉴定,共计价值8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
2.证人熊某、龚某、魏某、黄某、黄某1、刘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云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20]8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云为泄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云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云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云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室内墙15000元、棉絮2520元、毛毯1200元、席梦思床3000元、吊灯、壁灯800元、衣柜3000元、衣服9000元,冰箱、空调维修费用12000元、窗帘800元、窗框700元以及其他损失,共计48020元的诉讼请求,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上述请求。
故本院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财物的鉴定,可认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为849元。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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