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放火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2021-07-19来源:聚法案例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感情纠纷,来到重庆市万州区黄某某家,使用打火机、香烟将其柴房点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家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都不是事实,我没有去放火,不构成放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在相处过程中,发生感情纠纷。同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打电话询问黄某某在何处,黄答在巫溪,被告人于某某认为黄某某说谎,认为黄在家中,遂在重庆市万州区乘坐出租车来到万州区某某镇黄某某家公路边,并让出租车等候,其拿上打火机、香烟去将黄某某家的柴房点燃后又乘坐该出租车逃离现场。在回到出租车上后还给被害人黄某某打电话称:将其房子烧了。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家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
另查明,与被害人黄某某家房屋相邻的有四户人家,且有电线相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前科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系被动到案;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本案扣押的物品情况;
(6)现场平面图、方位示意图、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消防员灭火照片、现场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视听资料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
(7)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封闭火灾事故现场公告、火灾事故方位图、平面图、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处理经过情况;
(8)明细话单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所使用的2个手机号码的通话情况;
(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方某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即是搭乘其出租车的女乘客;
(10)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
(1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接到被告人于某某的电话,叫我马上回家,不回去就点火烧我家的房子。我知道于某某说到做到,立即打电话叫我四姨李某某去我家查看。2分钟后,李某某回电话说房子被于某某烧了。
(12)证人李某某证实:晚上接近9点时接到黄某某的电话,说于某某把他家的房子烧了,叫其去查看情况,其去发现房子已经起火并救火的经过;
(13)证人谢某某、李某某证实:晚上9点多,发现黄某某家的厨房和柴房着火了,并帮助灭火的过程及其周围住户情况;
(14)证人黄某某证实:接到妻妹李某某的电话,被告知家中房子被我小儿子黄某某的女朋友点火烧了,并赶回老家的经过及其周围住户情况;
(15)证人方某某证实:在孙家书房路搭载被告人于某某至被害人黄某某家公路边,停车等候于某某,看见其拿着烟和打火机去了公路外边的院子。在其将车掉头后,看见于某某去的那个院子里靠公路边的那套房子的窗户处起火了,并看见于某某从起火的那里往其停车处走,并说:“你个妹儿怎么这么傻”。上车后,于某某哭着给一个男的打电话说把他的房子烧了。并且,他怕那个男的不相信,并亲自打电话告诉那人于某某说的是真实的经过情况;
(16)被告人于某某在侦查阶段第一、二次的供述证实:晚上8点多钟搭乘出租车去黄某某家,用打火机将其柴屋窗户上的稻草点燃的经过。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都不是事实,没有去放火,不构成放火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谢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于某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于某某放火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江北区律师辩护 放火罪既遂
· 重庆云阳县律师辩护 放火罪既遂
· 重庆云阳县律师辩护 放火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 重庆璧山区律师辩护 放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什么是放火罪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